沒有去車管所做備案手續
劉女士,外地人,在某代理公司租用車牌兩年,中介自稱是正規公司,簽署的是租用雙方協議,也沒有去車管所做備案手續。一年后劉女士接到法院凍結車輛資產的信息,原因是車輛登記人即車牌出租方外欠巨額貸款無法償還,法院依法凍結名下資產,由于當時沒有在車管所做備案該車輛也被凍結。無奈只有花費時間精力收集證據提交法院仲裁,目前還在等待案件進一步審理。
張先生,北京人,2016年6月份去花鄉二手車市場賣了自己舊車后,因為短期內不會再買車,所以選擇在一販子處以10000元的價格出租自己車牌一年,2017年5月到期后聯系商家,開始不接電話,多次聯系后直接拉黑!??!之后去車管所查詢,因無法提供完整的合同手和車輛手續,車管所不予受理,無法查到車牌所在。最終無奈之下,去公安局保報案,為了配合調查消耗大量時間精力,至今一直等待結果。
所以京牌出租最好是雙方比較熟實,又或者中介公司正規。
目前關于車輛、車牌的租賃糾紛很多,特別是在北京,外地人必須要5年社保或者納稅才可以搖號,但是有搖號資格,和搖到號完全不一樣,很多朋友,有要和資格,幾年都搖不到號,所以車牌租賃在北京很流行,母親北京法院有一啟類似案件。
車主王先生和朋友李先生簽訂車牌租賃協議,后李先生的車被其朋友抵押,王先生自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喪失了對自己身份證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控制。多次協商無果后,王先生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協助自己辦理撤銷登記,返還自己的小客車配置指標及居民身份證,并賠償損失。
王先生訴稱,2015年9月24日,經朋友介紹將身份證和北京小客車配置指標借給李先生使用。隨后,李先生買的車被其朋友抵押,而他的身份證也被抵押公司拿走,整個事發過程他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7月,李先生才將事情經過告訴他。
庭審中,法官向當事人釋明雙方簽訂的《車牌租賃協議書》可能存在無效情形,而王先生堅持要求李先生返還其小客車配置指標及居民身份證,李先生確認其曾借用王先生居民身份證且至今未還。
《車牌租賃協議書》的合同目的是為了租賃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進行使用,該行為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故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述《車牌租賃協議書》系當事人雙方自愿簽署,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現王先生訴請李先生賠償其出租指標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車輛號牌實質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機動車登記的外化表現形式,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車輛購買人頒發的一種允許上路行駛的許可資格,其辦理、撤銷等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故對王先生訴請李先生協助辦理撤銷登記之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購車指標屬于一種許可資格,并非物權法保護意義上的物,亦非財產,故不可作價也不存在返還指標的問題,且根據雙方陳述,王先生獲得的小客車配置指標已實際使用,故對于王先生訴請李先生返還小客車配置指標一節,法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都屬于違法行為。
所以租賃車牌是有很大法律風險的,目前在北京很多機構都可以辦理車輛租賃,但是都是存在風險的,租賃車牌的你,一定將風險規避一些,最好找到靠譜的人,或者租賃公司。,或者將車輛去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這樣就不會發生,案件中的情況了,另外,身份證不要隨意就給別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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