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車牌指標官方獲取途徑依然是參與搖號,尚未開放北京車牌拍賣及北京車牌過戶。之前搖號剛開始時候“法院拍賣”的早已成為過去式。現在個人間變更車牌所有權,僅有兩種:繼承和夫妻變更(結婚過戶)。
北京市從2011年開始實施小客車購車搖號政策,在很多人感嘆一號難求時,也爆出了北京大媽坐擁上千車牌的驚人消息。雖然這位大媽已經申請將名下所有車牌注銷,這里請您注意以下問題:
盡管《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均規定購車指標不得轉讓,但現實中采取背號、以租代售等方法“轉讓”購車指標的現象屢見不鮮。那么,機動車注冊登記人與使用人分離,將要承擔怎樣的法律風險為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他們通過近期審理的幾起典型案例,對購車指標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了深入辨析。
雞飛蛋打:租賃借用他人證件辦登記
張某因沒有在京購車指標,花了1萬元從王某手中租用了一個車牌。雙方簽訂“終身使用協議”,由張某取得王某的身份證復印件,供辦理驗車、保險等手續使用。后王某因大量背號被北京市車管所查處,王某主動申請將名下所有車牌注銷。
法官釋法:
根據北京市交管局《關于加強機動車登記管理的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規定,因租賃、借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登記致使機動車被注銷登記,將產生以下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車輛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未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不得上路行駛,違反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機動車、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一次記12分。二是車輛登記所有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這也意味著登記所有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無法依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竹籃打水:買賣車輛登在他人名下
馬某于2011年11月從趙某處購買切諾基2500型汽車1輛,而此車的實際車主是韓某。后來,馬某與黃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馬某將此輛切諾基賣給黃某,車輛價格為33000元整。協議簽訂當日,黃某支付了馬某購車款,馬某將協議中約定的車輛(帶車號牌)、車輛行駛證、車輛保險單交付給黃某。后黃某以馬某未履行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的義務,致使車輛至今未能登記在黃某名下為由,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經法院審理,馬某以車輛買賣協議中未約定須將車輛進行過戶登記為由進行抗辯不能成立。馬某稱在賣車給黃某時,其已告知該車無法辦 理過戶,但馬某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為,馬某雖告知了黃某車主為韓某,但韓某并非車輛買賣協議的當事人,馬某將其所負的義務轉移給黃某及案外人,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無法律依據。綜上,馬某有協助黃某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的義務,而馬某在庭審中認可其無法協助黃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黃某要求解除車輛買賣協議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租賃、借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場合,當事人往往簽訂的是一種混合合同,合同內容既涉及車輛的轉讓,也涉及購車指標的轉讓。針對車輛的轉讓,當事人往往約定指標受讓人出資,以指標出讓人的名義購買車輛,車輛登記在指標出讓人名下,但由指標受讓人實際使用;針對購車指標的轉讓,當事人通常約定指標出讓人以出讓或出租形式將購車指標轉讓給受讓人,指標受讓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出讓金或租金,車輛使用期間由指標出讓人負責配合辦理保險、年檢等相關手續。同時,此類合同中通常還包含事故責任劃分和受讓人取得指標后由出讓人配合辦理過戶的約定。
借題發揮:以沒指標為由不予過戶
2010年3月6日,原告邰某與被告甲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邰某以32500元的價格購買甲公司奇瑞小轎車一輛,后被告協助邰某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并變更了車牌號。此后,邰某以甲公司涉嫌行駛里程欺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甲公司退還邰某購車款并賠償,邰某退還甲公司奇瑞汽車。現雙方已經履行了判決內容,但該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奇瑞轎車仍登記在原告邰某名下。
法院認為,原告邰某與被告甲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判決,邰某依據判決內容將涉案車輛退還給甲公司,但涉案車輛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致使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與車輛登記所有權人不符,在今后使用車輛的過程中會存在很多問題,甲公司應當積極協助原告邰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甲公司辯稱公司沒有購車指標,不能作為抗辯理由。故判決甲公司協助原告邰某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法官釋法:
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紹說,租賃、借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后果嚴重,但并非所有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都將導致機動車登記被注銷,廣大車主不必過分擔心。有的案例中,還存在借用他人身份證件購買車輛后,在取得購車指標后,又將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情況。考慮到借用、租賃他人身份證件的不法狀態已經消失,出于維護交易穩定、促進物的利用考慮,法院通常會確認車輛買賣合同有效。本案中,邰某因購買的車輛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甲公司受讓車輛所有權時缺乏承接車輛的購車指標,導致車戶分離的現象,此種情況同樣不會導致機動車登記被主管部門注銷。一般認為,只有當事人具有利用不法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故意時,才需要采取行政手段予以糾正。
法官提示
背號有風險 切勿存僥幸
自限購政策實施以來,北京一中院審理了大量購車指標轉讓合同糾紛案。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在堅持依法裁判的同時,也會特別加大調解力度,向當事人充分披露機動車注冊登記人與使用人分離可能產生的不便和法律風險,促使通過名義登記人自愿回購車輛的方式與指標受讓人達成和解,從根本上消除車戶分離的糾紛隱患。同時,北京一中院法官經過調研分析,還向廣大車主作出如下提示:
第一,高度重視潛在風險,通過購車指標轉讓合同設定的法律關系極不穩定,任何導致當事人用車需求改變或合作基礎喪失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糾紛。常見的糾紛產生原因有:指標出讓人用車需求改變,為收回指標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指標出讓人因車輛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對指標受讓人失去信任起訴要求確認購車指標轉讓合同無效;指標受讓人取得購車指標后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與出讓人產生爭議,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
第二,切勿存在僥幸心理,主管部門有權依職權對租賃、借用他人身份證件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部分車主認為,法網恢恢,疏而撿漏,只要無人說破主管部門不會主動查處。然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此類違法行為主管部門可以依職權作出處罰決定,不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一旦機動車登記被撤銷,后果十分嚴重:對于指標買受人而言,車輛未進行注冊登記不得上路行駛;對于指標出讓人而言,三年之內無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等于喪失了獲取更新指標的資格。
第三,積極溝通協商解決,發生糾紛后爭取通過和解解決問題。對于已經借用或租賃他人身份證件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車主,一方面自身取得購車指標后應當盡快辦理變更登記消除不法狀態;另一方面,在發生糾紛時應當積極爭取與名義登記人達成和解避免兩敗俱傷。
背戶或者私下轉讓北京車牌還是有很大風險的,以上問題需要委托專業的北京車牌托管公司才可以盡可能的安全,所以不要圖一時便宜從個人或非正規公司出租或轉讓北京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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